管理分红即成为星级董事后,在下线没有和自己平级的情况下,按照星级拿自己下线新增会员投资金额的2%-8%。
管理奖分为两类,第一类是向上级的,直接下线以其中注册会员最高级为标准平分推荐人所有奖金的2%、3%、4%、5%。第二类是向下级的,发展人员能拿到直接下线奖金的2%,拿直接下线的下线奖金的3%,拿直接第三代下线奖金的5%。
截至2017年8月29日,该传销平台共注册会员账户87103个,实际会员35471人,网络层级183层。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18日,与数字通多币交易平台对接前,会员共投入资金4亿多元。
2017年5月19日至8月29日,与数字通多币交易平台对接后,会员共投入资金8亿多元,会员共提现729408256元。该传销平台涉案总资金共计12亿多元。
2017年8月29日开始,相关人员被相继抓捕归案。
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,“金块链智能合约证券”平台(简称GPL)是一个没有任何实体经营,以推销券股裂变增值的资产证券化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券股的方式成为会员,并按照顺序组成一定层级,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业绩作为获利依据,通过高额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组织,该传销组织会员的获利收益全部来源于后期会员投入的资金。
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裁定书
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最后判决如下:
1、被告人冯某强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。
2、被告人张某国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。
3、被告人陈某元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。
4、被告人陈某标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。
5、被告人周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。
6、被告人方某山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。
7、被告人宋某浩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。
8、被告人李某家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。
9、被告人方某蓉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。
10、被告人周某生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
11、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某家上缴的涉案资金55689361.95元、被告人方某蓉上缴的涉案资金55.5万元、被告人张某国、陈某元、陈某标、方某山、宋某浩、李某家的违法所得1119628.07元、200万元、135万元、18.8万元、50万元、50万元予以追缴,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。扣押在案的路虎小型越野客车一辆、奔驰R320一辆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继续追缴被告人冯某强违法所得9452546.05元、被告人陈某元违法所得16834738.94元、被告人张某国违法所得14881745.89元、被告人陈某标违法所得619312.68元、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110万元、被告人方某山违法所得592000元、被告人李某家持有的涉案资金517988.32元、被告人宋某浩违法所得11万元、被告人方某蓉违法所得26万元、被告人周某生违法所得7万元,上缴国库................
原审被告人冯某强,张某国, 陈某元, 陈某标, 方某山,周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,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之规定,裁定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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